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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身分證、印章,由本人親自到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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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個禮拜內之個人戶籍謄本(大陸地區使用者,五份。其他地區依個人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本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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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離婚或配偶死亡者,依持往地區要求(如大陸地區),必須以離婚協議書、配偶死亡證明書等附件作為證明者,請另向戶政事務所聲請與原登記原本相符之影本,份數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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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係申請辦理英文之單身宣誓書,除自行準備英文宣誓書外,本處亦備有相關例稿提供您參考使用,但請自行提供關係人護照內英文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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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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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大陸地區結婚者,依大陸地區法律,需提出與結婚對象無血緣關係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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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人、父母或兄弟姊妹,攜帶身分證、印章,及記載請求人與本人關係之戶籍謄本到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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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向大陸地區結婚對象查明其姓名、出生、居民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以便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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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年5月23日起,公證人作成之公證僅為結婚之書面,結婚當事人雙方仍須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後,結婚才算生效,並以登記日為結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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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郎、新娘及二位證人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場辦理。如希望同時舉行儀式者,請於二日前至本所公證櫃臺登記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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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郎或新娘為外國人或居住境外者,請另附單身證明,並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及外交部覆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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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未滿20歲者,須法定代理人同行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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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結婚儀式者,結婚當日,請新人及證人依預約時間提早二十分鐘攜帶身分證、印章,至本所服務台報到。新人及證人服裝以整潔、大方為原則,避免穿汗衫、短褲及拖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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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1000元,假日或非上班時間1500元。如需發英文證書另加收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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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人或親屬到場辦理,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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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認證之出生證明書(份數,依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本所留存)。出生證明書內出生兒姓名如需註記者,請先請出生醫院或證明單位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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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載到場人與出生事實關係人資料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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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證明如係私人發給者,必須到發證單位認證,另加收旅費500元。公立醫院出具之證明,如有到現場查證之必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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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遺失,無法再獲得補發;或者出生證明製發單位已經不存在,無法認證者。實務上有下列二種作法,請預先詢問您準備攜往使用之單位確實可行後採用:
以出生宣誓書代替,請參考本文下一項說明。
至當初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影印當初檢附之出生證明,由戶政事務所蓋章證明與原本無誤後,以該影本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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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人或父母到場辦理,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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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載到場人與出生事實關係人資料之戶籍謄本(份數,依個人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本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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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須另以出生證明書作為附件者,請另向原出生醫院或診所,申請出生證明,或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與原登記原本相符之出生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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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係申請辦理英文之出生宣誓書,除自行準備英文宣誓書外,本處亦備有相關例稿,提供您參考使用,但請自行提供關係人護照內英文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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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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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父母攜帶身分證、印章一起到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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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記載父母與子女間關係之戶籍謄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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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授權書,請攜帶關係人護照,並於授權書內依護照英文姓名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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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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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繼承人本人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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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記載被繼承人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或公立醫院所發出之死亡證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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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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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人(依法須有見證人者,含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攜帶本人身分證、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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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內指明之財產權利及價值證明:如房屋權狀、房屋稅單、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如財產概括指定者,請向稅捐機關聲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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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立遺囑人及法定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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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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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作成之方式及內容應注意事項:
遺囑須依法定方式作成:如「自書遺囑」須立遺囑人自行書寫、簽名及記明年月日;
「代筆遺囑」須由代筆人兼見證人依立遺囑人口述意旨書寫,由立遺囑人及見證人三人(含代筆人)同行簽名,記明年月日。 見證人須為成年人,且不得為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遺產之分配,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
遺囑須保留數份時,僅能複寫,不能影印或打字,並由公證人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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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依遺囑內記載之財產價值,參照公證費收費標準表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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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契約之公證,收養者與被收養者應親自攜帶身分證、印章到場。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其法定代理人應親自到場,並依下列規定辦理:(經公證之收養契約仍應經法院認可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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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其配偶共同為請求人。但有民法第1074條但書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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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被收養時,應提出父母同意出養之公證書面,但父母已親自到場提出同意書面並請求公證或有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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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之同意。但有民法第1076條但書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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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之一方為外國人者,應提出收養合乎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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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參照司法院公證費收費標準 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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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當事人及二位證人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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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場前,請先就夫妻財產分配、贍養費、子女監護、探視、扶養費等相關事項約定清楚。如有法律上不明確之處,可向公證人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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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財產分配之約定者,請提出財產證明,如房屋稅單、房屋權狀、土地登記簿謄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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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達成協議後,仍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離婚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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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公證1000元、認證500元。如協議書內記載有財產價值者,並參照司法院公證費收費標準 收費。
- 學童轉學或新生入學,有些學校會規定必須要先公證,大部分的學校是公證房屋租約或房屋借約都可以,少數學校則只接受公證房屋租約,所以在公證之前,必須先問清楚學校註冊組。
有關房屋租約或借約之公證,請參考房屋租賃或借用之說明。房客則必須是學童的監護人(父或母均可單獨前來辦理)。是否加載強制執行條款,則請雙方自行斟酌。
- 房屋買賣契約可以約定交付價金的強制執行條款,萬一發生買受人未依約給付金額時,就可以用公證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一份記載強制執行條款的公證書,效果就和確定判決一樣,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您不必在對方違約時,氣急敗壞花大筆費用,找律師打官司,又要等一年半載,才可能等到一份確定勝訴判決,屆時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只要您事先公證,就可以有一份保障!
應備事項:
契約一式四份(買方賣方各一份,本所依法留存一份,送交所屬法院存查一份)。
當事人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授權辦法)至本所辦理,到場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者,請另攜帶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由負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到場辦理。
房屋稅單(稅單上必須有課稅現值之記載)或向稅捐單位申請之稅籍證明正、影本。
房屋權狀正、影本
公證費係取買賣價額與房屋課稅現值之高者,為標的價額,參照公證費收費標準收費。(收費標準 係對一般性案件而言,實際收費仍須依案件內容參照公證費標準表核計)
如約定價金之給付逕受強制執行者,公證費依法加徵二分之一。
- 金錢借貸契約就是消費借貸,事先公證並載明強制執行條款,則日後萬一債務人未依約於指定期限返還金錢時,出借人就可以用公證書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就像用少少的錢,買一份以後不必再打官司的保險,因為這一份記載強制執行條款的公證書,效果就和確定判決一樣,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您不必在對方違約時,氣急敗壞花大筆費用,找律師打官司,又要等一年半載,才可能等到一份確定勝訴判決,屆時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只要您事先公證,就可以有一份保障!
契約一式四份(雙方各一份,本所依法留存一份,送交所屬法院存查一份)。(本所亦備有格式,無須事先準備)
契約雙方本人至本所辦理,不能到場者,請依授權辦法辦理!到場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者,請另攜帶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由負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到場辦理。
公證費依收費標準計算,有強制執行之約定者,費用依法加徵二分之一。
- 如果在簽約當時沒有先公證,事後可以補救嗎?可以!如果雙方現在約定新的還款條件,還款協議書簽立之時,也可以用公證的方式,一樣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日後萬一債務人未依約於指定期限返還金錢時,債權人就可以用公證書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就像用少少的錢,買一份以後不必再打官司的保險,因為這一份記載強制執行條款的公證書,效果就和確定判決一樣,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您不必在對方違約時,氣急敗壞花大筆費用,找律師打官司,又要等一年半載,才可能等到一份確定勝訴判決,屆時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只要您事先公證,就可以有一份保障!
協議書一式四份(雙方各一份,本所依法留存一份,送交所屬法院存查一份)。(本所亦備有格式,無須事先準備)
立協議雙方本人至本所辦理,不能到場者,請依授權辦法辦理!到場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者,請另攜帶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由負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到場辦理。
公證費依收費標準計算,有強制執行之約定者,費用依法加徵二分之一。
- 協議書一式七份(您可帶走5份,本所留存一份,送交所屬法院存查一份)
繼承人(子女)全數到場,不能到場者,請依授權辦法辦理!到場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全戶除戶戶籍謄本(小時候大家同在一戶的那一份),每位子女現戶戶籍謄本(個人戶謄即可),父母親的除戶謄本。
萬一其中有子女已經過世的,請準備那一位的除戶謄本(要有記載死亡時間)。
公證費每件500元。
幾乎所有的中外文公、私文書、證明文件等,都是可以認證的範圍。依不同文書的內容或性質,申請認證時,可能有不同必須準備的相關證明文件。請您除了參考下列說明外,事先能夠電話告知本所您文書的內容和種類,好確定應準備的事項,以免造成您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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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文書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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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私人之間製作的文書,不論是證明文件、聲明、事實陳述、催告、通知等等,都是可以認證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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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私文書,請文書持有人攜帶身分證、印章,若是法人提出,由法人代表或經授權之代理人,另外攜帶法人登記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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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該文書不是請求認證之本人所有,請提出與文書所有人的關係證明,或持有該文書的原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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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文書如果不是製作人本人到場,則必須另行約定時間至文書製作人處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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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機關、學校或團體等製作的文書,如果是要拿到外國或境外使用者,可以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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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文書持有人攜帶身分證、印章,若是法人提出,由法人代表或經授權之代理人,另外攜帶法人登記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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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該文書不是本人所有的,請提出與文書所有人的關係證明,或持有文書的原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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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書認證前,依公證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仍須以公文或其他方法查證確認無誤。依文書內容之複雜以及公文書製作單位的答覆情形,需等待不等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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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繕影本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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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文書持有人攜帶身分證、印章,若是法人提出,由法人代表或經授權之代理人,另外攜帶法人登記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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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該文書正本及需認證之影本,份數依需要帶回的份數加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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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該文書不是本人所有的,請提出與文書所有人的關係證明,或持有文書的原因證明。
可以或需要公認證的事項或文書很多、很多。
依公證法的規定,所有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文書等均可公認證。簡單的說,您有確保您手邊事物或文書證明力、法律效力和增加它的執行力的情形,都可以公認證。這個時候,請您給我們一個電話,本所公證人會以他多年公證實務的經驗,就您的情況和需要給您最正確而適合您的答覆。
公證,係公證人就請求人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賦予公證力,證明該項法律行為之作成或該項事實之存在。
認證,係公證人就請求人請求認證之文書,證明其文書之作成或形式上為真正。
公證與認證雖有性質上之差異,但仍有共通性之存在,故認證除公證法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公證之規定(公證法§107)。例如:合法性原則(公證法§70)、闡明權之行使(公證法§71、§72)、確認本人之方式(公證法§73)、實際體驗之記載(公證法§80)等,公證與認證並無不同。
1.保障私權,預防紛爭:
當事人事前因已作成公證,產生「心理壓力」,可發揮督促履行債務之功能,避免無益之爭執。且由當事人以外之公正機關-公證人,對於文書之成立予以公權之保障,更可加強文書之證據力,進而可收保障私權、預防紛爭之效。
2.保全證據:
訴訟上最困難之問題,在於事實之認定。但公證人可以在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形成之當下,憑專業素養記載之,除可保全證據之新鮮度外,並可供將來訴訟上事實認定之參考。
3.聲請強制執行:
公證書若為公證法第13條所列之四種給付類型,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以該證書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用透過訴訟請求,節省訴訟所耗費之金錢和時間。四種給付類型如下:
(1)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2)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3)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4)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本所公證人擁有豐富的公證實務經驗,並提供法律諮詢的服務,除辦理公證業務之外,尚針對當事人不明瞭之處,闡明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提供建議,能夠確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